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培养出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,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,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1 .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。
2 . 故意破坏环境(随地抛弃废弃物、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、撕布告、改通知)。
3 . 扰乱他人学习、工作、休息或扰乱课堂、自习纪律。
4 .无故不参与做操、升旗、集会,或者在集会时起哄、吹口哨、吵闹喧哗的。
5 .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、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。
6 .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、管理人员的指挥、管理,欺骗、顶撞、起哄、侮辱、讽刺挖苦老师、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、学生。
7 .住宿生在宿舍闲聊、唱歌、嚎叫、打闹影响他人休息。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,初犯却未造成后果;
二、为严肃校纪,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:( 1 )警告;( 2 )记过;( 3 )留校察看;( 4 )勒令退学;( 5 )开除学籍;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8 .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5 节的学生
9 .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,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。
10.骑摩托车来校的学生
11.对涉及闹事的肇事、策划、打架、参与及伪证的学生。
(1)肇事者: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,但未动手打人,未造成后果的学生;
(2)策划者:策划他人打架,未造成后果的学生;
(3)打架者:动手打人,未伤他人的学生;
(4)参打者: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未造成后果的学生;
(5)伪证者: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。
12 .偷盗,勒索、诈骗财物,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;
13 .故意破坏公共财物,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(照价赔偿);
14 .私烧杂物、乱接灯头、插座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(并处以相应罚款);
15 .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,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;
16 .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,且态度恶劣的学生;
17 .酗酒、吸烟的学生。
18 .进入营业性歌舞厅、录像厅、游艺机室、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,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;
19.携带危险品、易燃易爆品、凶器等进入校园,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。
20 .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21 .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;
22 .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(除该科成绩按零分计外);
23 .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,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;
24. 涉闹事的肇事、策划、打架、参与及伪证的学生。
( 1 )肇事者:动手打人,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;
( 2 )策划者: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;
( 3 )参与者: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发展,造成后果的学生;
( 4 )伪证者: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;
( 5 )提供凶器者: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。
25 . 偷盗、勒索、诈骗财物,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(需照价赔偿);
26 .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(需照价赔偿);
27 . 爬墙头外出一次,除了记过处分外,还按要求维修墙头; 28 .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、录像厅、游艺机室、网吧、参与赌博、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、或阅读不健康书报,经教育仍不改正。
29 .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视情节轻重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30 .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4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无故旷课达 4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31 .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,或男生、女生交往不正常,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、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;
32 .涉及闹事的肇事者、策划者、打架、参与者及伪证者:
( 1 )肇事者:动手打人,致使他人轻伤,留校察看处分;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,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;
( 2 )策划者:策划他打架,后果严重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( 3 )参与者: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发展,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( 4 )提供凶器者: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( 5 )打架者:持械打人,造成后果,视后果情况,给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( 6 )对闹事的肇事者、策划者、打架者、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,一律勒令退学。
33.偷盗、勒令、诈骗财物、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(需照价赔偿)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。
34.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(需照价赔偿)给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学处分。
35.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。
36.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,深夜迟归,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。
37.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,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。
38.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、录像厅、游艺机室、网吧、参与赌博、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,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。
39.辱骂、殴打教职员工者。
40.煽动或带头闹事,扰乱正常教学秩序。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分别给予;
( 1 )情节严重,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 2 )情节严重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41.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,视情节、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:
( 1 )对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 2 ) 判处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(属过失犯罪)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。
( 3 )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 4 )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a)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。
b)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。
42 .写反动标语,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,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。严禁学生在校内拍摄和上传有损学校形象或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视频,如造成不良的影响将追究学生责任,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其他:
43 .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但需要给予处分的,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。
44 .借读生,复读生违纪,按其情节轻重,够记过以上处分者,一律给予辞退。
45 .受到处分者,附加给予以下处罚:
( 1 )在处分执行期间,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“三好学生”、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等各种荣誉称号(学科竞赛除外)。
46 .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,均应通知学生家长,并记入该生学籍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