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,规范中层干部队伍的管理,健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教育局关于《中层机构设置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此制度。
第二条 选拔任用校中层领导干部,必须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德才兼备,任人唯贤原则;
(二)坚持群众公认,注重实绩原则;
(三)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;
(四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;
(五)坚持依法办事原则。
第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、任用、培训、考核、交流工作由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。采用公开竟聘、公推公选和考察任命等办法进行,必须经过资格审查、公开竟聘、综合考察、公示等工作程序。
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
第四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按下列程序实施:
(一)根据中层岗位空缺或聘期已满,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决策,报教育局审核通过,后向全校教职工公开竟聘方案,启动相关程序。
(二)根据竟聘方案进行宣传发动、公开报名、资格审查,确定竟聘人选。
(三)召开会,进行竟聘演讲、民主测评、民主推荐。
(四)根据竟聘演讲、民主测评、民主推荐等情况,研究拟任人选,并进行公示。
(五)上报区教育局审批并公示,校长发给聘书。
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
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。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关心爱护学生,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办学指导思想端正,具有改革创新精神。
(二)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,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。
(三)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、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。
(四)遵纪守法,廉洁自律,
(五)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作风民主。
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。
(一)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。
(二)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。
(三)新任中层正职需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及以上,新任副职需具有3年及以上教研组长或班主任或其他指导负责人经历。
(四)年龄男50周岁以下,女47周岁以下,其中新任中层正职男年龄40周岁以下,女37周岁以下,新任中层副职男年龄35周岁以下,女32周岁以下,
(五)身心健康。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,能胜任工作。
(六)特别优秀的,确困工作需要,相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,可以破格选拔任用。
第四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
第七条 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,采用公开竟聘、公推公选和考察任命等办法。凡确定公开竟聘的,须公开竟聘职位、职数、范围和条件,实行公开报名,通过竟聘、民主评议与推选、综合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; 凡确定公选的采用公开推荐、民主测评、面试和综合考察的办法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,学校规模在30个班以上,原则上设立中层岗位10个。
第九条 对已任命的中层干部,实行任期制,任期每届为3年,同一职位,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,期满后由聘任领导小组决定交流和任用。
第五章 中层干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
第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需要,按照岗位任职要求,有计划地对中层干部进行岗位培训,全面提高素质。中层干部的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,主要包括岗位培训、提高培训、研修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等。
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由校党支部负责组织。按照德才兼备、实事求实、客观公正、注重实绩的原则,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变动、晋级评优、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